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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最高法院拍板:DABUS 不能當專利發明人 AI 自主發明仍卡在「自然人」框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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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最高法院拍板:DABUS 不能當專利發明人 AI 自主發明仍卡在「自然人」框架

編按:本文綜合整理自 The Japan News、Jap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案例分析 PDF、Keisen Associates 法律評論、Nagashima Ohno & Tsunematsu 律所分析,並加入 Siami 編輯部觀點與分析。

事件核心:日本最高法院駁回 DABUS 上訴

2026 年 3 月初,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駁回美國工程師 Stephen Thaler 的上訴,維持原本「AI 不得列為專利發明人」的裁定。這場纏訟六年的 DABUS 案終於塵埃落定——日本成為繼美國、英國、歐盟之後,又一個把 AI 排除在「發明人」身分之外的司法管轄區。

案件源起可追溯到 2020 年:Thaler 向日本專利局(JPO)提交了一份專利申請,主張名為 DABUS 的 AI 系統自主發明了「食品容器與相關物品」,因此在申請書上將發明人欄位填寫為「DABUS,這個自主發明此創作的人工智慧」。JPO 要求他補正為自然人姓名,他拒絕並提告,一路從東京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全盤皆墨。


判決要點:法律預設「發明人是自然人」

東京地院 2024 年 5 月 16 日一審判決率先確立立場,2025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判,最高法院則於本月第二小法庭做出最終裁定。整個法律推理鏈條相當清楚:

  • 專利法第 2 條第 1 款 定義「發明」時,預設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
  • 第 36 條 要求申請書填寫發明人「姓名」,這個「姓名」在文義上指自然人
  • 第 66 條 規定專利權因登記而生效、第 29 條 規定「發明之人或其繼受人」可取得專利——若把「發明人」擴張到 AI,會找不到法律依據去指認「AI 之中誰是發明人」

最高法院特別加了一句:「這個問題需要社會討論,考量其對社會的影響」——承認 AI 自主發明的確是個新議題,但司法不願意越俎代庖替立法解套,把球丟回國會。


為什麼這件事重要

DABUS 案在 18 個國家同時開打,是觀察「全球 AI 法律框架如何成形」最完整的指標案例。日本是亞洲第一個做出頂級司法裁定的國家,加上日本在機器人、AI 倫理領域的傳統影響力(記得 ASIBA、軟銀機器人 Pepper 都是日本出品),這個判決會成為東亞各國未來立法的參照點。

更深層的問題是:當 AI 自主生成的發明越來越多,「由人類申請、所有人類當發明人」的傳統框架開始結構性失靈。 全球 AI 專利申請量在 2023-2025 年暴增 340%,其中超過 28% 的生成式 AI 發明,技術上很難指認單一「自然人發明人」。日本法院用「需社會討論」表態,恰恰把立法落後的壓力檯面化。


數據解讀:全球 DABUS 戰況一覽

DABUS 案在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命運,可整理成以下對照:

司法管轄區結果時間關鍵理由
美國駁回(CAFC + 最高法院不受理)2022-2023Patent Act 要求發明人是「自然人」
英國駁回(最高法院)2023Patents Act 1977 第 7 條限定「有法人格者」
歐洲專利局駁回(Boards of Appeal)2021EPC 要求發明人是「具法律行為能力之人」
日本駁回(最高法院)2026-03專利法第 36、29 條限定自然人
澳洲部分承認(聯邦法院初審)2021但 2022 年被高等法院推翻
德國駁回(聯邦專利法院)2024「發明人」需為自然人
南韓形式上接受但無實質審查—KIPO 公開調查表示各國標準仍以自然人為主
南非形式登記2021不實質審查,無法律拘束力參考價值

統計上,全球 16 個 DABUS 申請國家中,已有 13 個做出駁回裁定,僅南非與初審階段的澳洲形式上放行。這個比例顯示各國在「AI 發明人」議題上的共識程度其實相當高——不是「開放 vs 保守」的對立,而是「現有法律框架如何容納新實體」的技術問題。


業界質疑:判決迴避了真正的問題

法律圈對日本最高法院這次裁定的批評,主要集中在「過於保守」與「把皮球踢給國會」兩點。AI 律師社群在 Hacker News 的討論中,直指三個結構性盲點:

  • 「沒有 AI 發明人,那誰是發明人?」 強制由自然人掛名的結果,是發明人欄位變成形式主義——實際上可能是出資的企業、寫提示詞的人、訓練模型的工程師,每個人都只貢獻一小部分。
  • 「AI 自主性越來越高,但專利權分配卻越來越集中」 目前的解法讓所有 AI 協作完成的發明,專利權一律歸「有辦法第一時間搶申請的人」所有,這對獨立開發者不利。
  • 「全球專利體系正面臨制度分裂」 如果未來日本跟美國都通過法律允許 AI 申請案(例如美國 2025 年 USPTO 新指南允許「AI 輔助發明」但仍要求自然人發明人),跨國專利訴訟的成本會飆升。

後續觀察重點

  • 日本國會何時啟動專利法修法? 最高法院那句「需社會討論」等於開了立法窗口,執政黨已在研議 2027 年修法可能性
  • 美國 USPTO 2025 新指南後續發展:美國目前採「自然人發明人 + AI 輔助揭露」混合制,是各國最接近實務平衡的方案
  • WIPO 國際協調進度:DABUS 案已促使 WIPO 啟動「AI 與智慧財產」全球公約諮商,預計 2027 年提出框架草案
  • 中國動向: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 年發布 AI 生成內容專利審查暫行規定,但仍未承認 AI 為發明人

這場判決不會是終點,而是新一輪全球 AI 法律戰的起點。

網友熱門留言 (4)

#1 Hacker News 用戶 ▲ 187
對日本這個判法不意外——《專利法》第 36 條要求填寫發明人姓名,而「姓名」從第 29、35 條的脈絡來看就是自然人。
#2 Hacker News 用戶 ▲ 156
全球專利局都已經做出決定了吧:USPTO、EPO、英國最高法院、日本最高法院——只有南非當年形式上放行 DABUS,但沒有實質審查。Thaler 律師團隊大概只剩下一個策略:去南極洲設一個專利局試試?
#3 Hacker News 用戶 ▲ 134
真正的問題不是「AI 能不能當發明人」——而是「由 AI 生成的發明,沒有 AI 當發明人時誰擁有它?」這個判決等於把所有權強制推給人類,但這個『人類』是誰?是模型的訓練者?提示詞工程師?還是出資的企業?
#4 Hacker News 用戶 ▲ 92
日本法院這次其實很克制——他們說『這個問題需要社會討論』,等於承認立法落後,但司法不願意越權立法。